当然违法,只是别人没理由为这些小事跨国抓你,如果你是DOS他找到你都不知道什么时候,他们跨国抓疑犯还要申请、申请好了,还要和我们国家的人合作抓人、如果光为一点点小事,一个小网站,需要费那么大动作,我想就没必要了,就好比当年百度被国外黑客劫持一样,能抓吗? 有抓吗? 不过这些事情一般不要干就好了。 做这种事情 只是在给自己国家丢脸。
当然是侵犯老师或培训学校的知识产权的,这样的资料淘宝是在查的,经常被下架呀,当然淘宝是平台,他没有罚款这样的权利。他只有根据自己的规则对其进行处罚,比如扣分,店铺屏蔽甚至封店。我想淘宝上的基本上是一些倒卖的,规模还小,虽违法,但是人数众多,权利人也无暇来追究,但是你要成大规模的话,估计枪打出头鸟,是会追究的,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是可以构成犯罪的,不是罚罚款这么简单。
最好的例子就是大名鼎鼎的盗版思考资料网站九天考资就在去年被众合等培训机构和公安的打击下,宣告终结!网站负责人已经被刑拘,等待法律的审判。
PS:现行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被骗就报警。需要说明的是,各地的报警电话都是110,不会是其他的号码。报警后,虽说挽回损失的希望不大,但还有万一的机会。
2、长点心。以后别再上这种当。要牢记这句古语:“吃一堑,长一智。”也不要再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了 更不要因为急就盲目病急乱投医。
3、把自己的经历说出来,警示他人。让善良的无辜之人不再上当受骗。
4、切记!切记!本人特别提醒 需要强调的是,不要相信所谓的冒充网警 网络黑客什么的会给你找回钱财,全部都是先收你费,然后把你拉黑的。相信黑客能找加被骗钱财的,往往是另一个骗局的开始。
本人强烈最后提醒大家的一点:就是千万不要相信有人和你说他也被骗过他之前找谁谁谁帮忙追回来的 然后介绍给你让你去找 千万不要上当,这样的把戏 这都是骗子拖!
希望大家互相提醒 祝这种网络骗子全家人得癌症(晚期)!
他使用了爬虫软件,偷取了客户的名字和电话,然后卖给了他的一些违法公司。
.在我们暂且把国家禁止买卖的货品排除在外的情况下,您的问题我认为取决于几个维度。第一,是否需要行政许可。第二,从事行为的性质。第三,取得取入的类型。
2.国家对一些商品需要特殊的许可,只有获得许可才能从事。如果您从事的是这种行为,轻的属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
3.您从事行为的定性。您是购入再出售还是只是中介信息服务、介绍呢?
4.结合前述行为性质,如果您是个人从事的信息服务或介绍,人家支付您费用是需要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买卖从中获利,那么涉及除了个税还涉及其他税目。
5.最好进行一下测算,如果是经常性地取得收入,法人实体运作可能税负更小一点。这也解决了交易方索要发票的问题。
2017年6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对高频交易公司伊世顿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93亿元。
通过高频交易的方式,伊世顿在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一共25个交易日内,获得了3.893亿元的违法所得。更让人惊讶的是,其启动资金仅为700余万元。
在美国,以高频交易为主要方式的文艺复兴科技公司,从1988年至今近30年的年化收益率在35%以上,远超“股神”巴菲特和“金融大鳄”索罗斯等人。
高净值理财人群,经常会收到高频交易相关金融产品的推介资料。不过,大多数人对高频交易都是只听过其名,不明白其意。
到底什么是高频交易?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之后,普通人能够理解其中的原理和方法吗?
其实,高频交易并不神秘。要想弄懂其中的原理和方法,也不需要多少金融专业知识。
文艺复兴科技公司的创始人詹姆斯.西蒙斯曾说过:“我们的投资方式和任何一个凭借基本面分析、判断进行投资的方式相比并不是更加神秘。很大程度上讲,我们的投资方式倒更为清晰、透明。”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高频交易进行介绍:
一、高频交易有哪些获利方法?
二、这些获利方法为什么会有操作空间?
三、决定高频交易成败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四、影响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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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频交易有哪些获利方法?
通俗地类比,高频交易常见的获利方法与以下几种人类似:倒爷、羊毛党、黄牛、无良中介。
1.倒爷
20世纪80年代,中国施行价格双轨制。由于同时存在国家统配价和市场价,就给那些嗅觉灵敏或者拥有关系的人带来了利用价差牟利的机会。从事这种不法活动的人被成为“倒爷”。其实,从字面意义理解,“倒爷”就是倒买倒卖,做合法买卖的商人也可以被成为“倒爷”。
“倒爷”的获利模式就是从价格低的地方买,然后卖到价格高的地方去,赚取差价。
金融市场也存在着类似的赚取差价的机会。
大多数金融产品,例如股票、期货、ETF基金等,都不只在一个交易所进行交易。不同的交易所之间,价格虽然会趋同,但偶尔会出现一些价格不一致的时候。
例如京东的股票在纳斯达克的价格是(买)43.08-43.09(卖)美元,在巴茨交易所的价格是(买)43.06-43.07(卖)美元。这时,最先发现这一价差的高频交易公司就可以速度极快地以43.07美元的价格从巴茨交易所买入,然后在纳斯达克以43.08美元的价格卖出,赚0.01美元的价差。如果数量是100股的话,利润就是1美元。
别看赚得不多,但耗时极短,如果多次操作,积少成多的利润就很可观。
这种赚取差价的方式的专业术语称为“套利”。除了在不同的交易所之间套利之外,还有其他的很多套利方式,例如典型的利用指数ETF和组成指数的股票之间的价差进行套利。
2.羊毛党
信用卡的普及以及O2O和P2P的发展,催生了许多羊毛党。这些羊毛党专门钻研银行和商家的各种优惠规则,并随时关注优惠信息,以获取银行和商家的优惠券、积分、礼品等。
金融市场中,也有类似的通过“薅羊毛”来获利的机会。
一些交易所,为了促进流动性,对于提供流动性的一方进行返还。例如,如果你挂出了一个10.02美元的100股买单或者卖单,然后成交了,那么你作为提供流动性的一方,就会收到交易所的返还,例如0.01美元,100股的返还一共是1美元。
有的交易所是向取出流动性的一方提供返还。在前面的例子中,就是向与你成交的对手方提供返还。
高频交易公司会根据交易所的返还规则,选择成为提供流动性的一方或者取出流动性的一方。
假如现在交易所某只股票的价格是10.01:10.02,交易所对提供流动性的一方返还0.01美元。那么高频交易公司可以挂出一个10.01美元的买单和一个10.02美元的卖单,如果10.01美元的买单成交了,高频交易公司就能获得0.01美元每股的返还。
成交后,高频交易公司立即挂出一个10.01美元的卖单,因为刚才的成交价是10.01美元,所以10.01美元的卖单很有可能成交。成交后,高频交易公司作为提供流动性的一方又能获得一次返还。在两次交易中,高频交易公司平进平出,不赚任何差价,只赚交易所的返还。
与倒爷式“套利”相比,这种“薅羊毛”的交易形式存在一定争议,反对者认为这种方式对于市场没有任何正面意义。
3.黄牛
每到春运,买火车票的人增加,黄牛就会活跃起来。因为春节回家的人增多,对火车票的需求量增加,黄牛可以囤积火车票然后加价卖给真正需要的人。
高频交易中,也有类似的操作方式。
假如某只股票现在的价格是(买)10.01:10.02(卖),左右两边(买卖两方)各有100股的单量。突然,左边增加了5000股的买单,这时就可以断定有一个大买家出现了。而且看起来这个大买家是想以市场申买价成交。
于是,高频交易公司就可以把右边的卖单全部买下,并且为了买够5000股,可能直接把10.03、10.04美元的卖单都全部买下了。这时,这支股票的市场价格就变成(买)10.04:10.05(卖)。高频交易公司再以10.04美元的价格把股票卖给左边那个想以申买价成交的大买家,赚取每股0-0.03美元的差价。
这种方式的专业术语叫做“推动大象”。当然,买家也会逐渐学精,不把5000股的买单一次抛出来。这时,高频交易公司就需要不断地在对手方抛出小卖单,以试探买方意图,专业术语叫做“牵引冰山”。
与倒爷“套利”和羊毛党“薅羊毛”的方式相比,这种当“黄牛”的方式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真正想交易的投资者被耍了,利益也受到了损害。
4.无良中介
房产中介行业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假设你想在某个区域租一套房子并找了个房产中介,刚好,该区域里有一套合适的房子出租。此时,一些无良中介并不是直接撮合房东把房子租给你,而是自己先把房子租下来,然后再高价租给你。
高频交易中,也有类似的操作方式。
假设在一个交易所里,某只股票的价格是(买)10.01:10.02(卖);你想以市价买1000股,但在10.02美元的价格上只买到了100股,还有900股没买到。100股成交后,股票的价格已经变成了(买)10.01:10.03(卖)。此时,另外一个交易所该股票的价格是(买)10.01:10.02(卖)。因为有的高频交易公司在交易所有特殊的信息优势(例如“闪现委托单”),他们看到了你的这个订单,知道你还要以市价买入900股。于是他们迅速地吃掉另外一个交易所10.02美元的卖单,使得另外一个交易所的股票价格变成了(买)10.01:10.03(卖),然后再将股票以10.03美元的价格卖给你。一买一卖,能够快速地赚取0.01美元,900股的收益一共是9美元。
这种方式的专业术语叫做“抢先交易”。这是一种争议非常大的高频交易方式。反对者认为这是利用不公平的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利益。
高频交易的操作方法还有很多种,并且在不断演进。我们在这里只列举4种典型的方式。
伊世顿公司采取的方式应该是“幌骗”(spoofing),即频繁大量地下单撤单(撤单是为了不实际成交),营造市场价格即将变化的假象,诱骗其他交易者改变出价,以使自己获利。与前面所述存在争议的获利方式不同,这是一种确定违法的方式。
在消费者维权意识增长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理性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离我们还有多远?
名词解释: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有一个美国老太太因边开车边喝热咖啡烫了腿,却成功告赢了麦当劳,获得百万赔偿。这个故事,中国人都很熟悉。
那个告赢麦当劳的老太太叫史特拉,美国有个以她命名的奖,每年颁给最成功也最荒诞的诉讼案的原告律师和陪审团。得奖中最有名的案子是奥克拉荷马的马弗·格瑞辛斯基先生。
该天才买了一辆崭新的9米长的旅行车(有床,有厕,有厨房的motor home)。在回家的高速路上,他把自动驾驶定在120公里的时速,就离开驾驶座到后面煮咖啡去了,最后出了大车祸。幸好,该位老兄还活着,并且状告该车制造厂而得到175万美元赔偿,外加新车一辆,理由是车子的说明书上没有说: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
案子过后,该制造厂真的把这一条加在说明书上了。
上帝已经死了
在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中,老太太史特拉遭受的实际损失只有2万美元。陪审团却判决被告偿付高达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故意的、恶意的、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规,赔偿金额可以远高于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早就知道油箱设计有问题,但为了利润而不及时修改,造成了6人严重烧伤。法庭判决通用汽车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1亿美元,惩罚性赔偿48亿美元。这种惩罚性赔偿针对大企业,保护弱势群体,旨在对侵权者主观上的恶意和不道德进行严惩,以求杀一儆百。
在17至18世纪的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进入20世纪后,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瑕疵商品导致的消费者损害案件也频繁发生。大公司财大气粗,对于消费者的补偿性赔偿,很难遏制其为追逐赢利,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冒险。于是,惩罚性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赔偿金额也不断提高。
国内的消费者就没这么幸运了。
“齐二假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之后,中国消费者的无奈无不凸显在苍白的法条间,公众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又一次热切关注,唤起了人们对十年前一个匪夷所思的笔记本纠纷案的记忆。
1997年8月,王洪购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因电脑质量问题与厂商产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王洪自觉上当,在网上发了一篇《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此文一出,跟帖无数。恒升认为王洪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遂发起诉讼。2000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恒升公司赔款9万元。2001年3月12日,被告因无力支付赔款,而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拘留。最后还是免费帮王洪代理案件的律师从多位同情者处筹得9万元交给法院,这个倒霉的消费者才在“消费者保护日”的前两天重见天日。
这一判决,在十年前中国互联网方兴未艾之时,引起巨大轰动。新兴的网民将判决视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最大挑战。终审判决当日,恒升的网站被黑客贴出醒目的黑底白字“赢了官司,输了世界”,王洪被拘当日,又一位网民借用了尼采的名言——“上帝已经死了”。
判决作出后一年,恒升就在消费者的视线中消失了。赢了官司的恒升,市场却给了它最严厉的惩罚。
舶来的惩罚性赔偿
十年过去,对于中国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惩罚性赔偿仍然是个陌生无力的词汇,人们对于赔偿更为通俗的理解是赔多赔少的问题。
我国法律中一直未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直到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才正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借鉴了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中惟一的一条惩罚性条款。
而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却不告知。
但在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有法学专家认为:“惩罚性赔偿是英美国家的典型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观念不相符,我国不必效尤。”
正因为如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中国举步维艰。
罚金与隔靴搔痒
回望中国,期待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审判的呼声,早已高过对其道德审判。
但当消费者认为消法中规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而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时,不得不选择漫长而高成本的诉讼维权之路,正因为如此,许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部分企业也继续铤而走险。
然而,最近有一个消息足够让消费者振奋。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引入了对质量缺陷食品进行“十倍价款赔偿”的法条。相对于消法中的两倍返还,这显然又进了一步。
也有人提出,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更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实施。
值得期待的是,我国学者目前已起草了两个版本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其中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版本一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法院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版本二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双倍价金的赔偿。
然而,这样的规定在适用条件和惩罚额度上与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力度相比,仍如同隔靴搔痒。
为什么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食品案例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赔偿机制上的震慑力不足。消费者和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很高,司法实践中一般只判决赔偿实际损失,不考虑受害者耗费的时间、精力等成本。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补偿性赔偿的标准远远不足以抵御其为逐利而制售不安全食品,有问题的产品的贪婪。
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才能保护守法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只有对诉讼的恐惧才能令制造商们重视产品质量,更不会为小利而冒大险。
有可能,黑客无处不在,不用太紧张,平时注意杀毒软件的及时升级就可以了。
他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一般可能起诉起来比较麻烦,你可以直接举报。
第 一页 剧情吧工夫 : 二0 一 三- 一0- 二 六 二 三: 四 五:0 八 已婚妻第 一散剧情先容 繁荣 都会 天天 车流穿越没有息,田飞的事情 便跟乡市的车流同样,天天 皆正在反复 运做,一地正午 他去到私司持续 事情 ,王司理 一个德律风 把他唤至办私室,待田飞走出去,王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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