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爱机器人即将根本性颠覆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猥亵妇女罪的法条,并且彻底冲垮关于这两个罪的一切司法解释。
案例一:
某女购买性爱机器人自用,被黑客入侵并实施强奸。该女反抗无效被性爱机器人强奸,报案。警察同志顺藤摸瓜抓到黑客,请问该以强奸罪、猥亵妇女罪、危害网络安全罪中哪一条定罪?
性爱机器人的制造公司责任如何认定?
案例二:
某女购买性爱机器人与远在美国的男朋友实施“云做爱”,被黑客入侵并共享了其男朋友的感觉,多次实施入侵被发现,该女报案。警察同志顺藤摸瓜抓到黑客,请问该以强奸罪、猥亵妇女罪、危害网络安全罪中哪一条定罪?
性爱机器人的制造公司责任如何认定?
案例三:
某男购买性爱机器人自用,被黑客(男)入侵并被发觉,请问……
案例四:
某男购买性爱机器人与远在天边的男朋友做哲学上的探讨,被黑客入侵并被发觉,请问……
案例五:
某女购买性爱机器人实施“云卖淫”,请问……
另:性爱机器人制造公司有没有组织卖淫罪的可能性?
案例六:
某男购买大量性爱机器人,提供二维码扫描从而出租,成立互联网公司“共享单身”,请问……
这绝对是最值得一看的10部黑客电影
岂安科技 2016-08-12 11:33
一个场景:
黑客掏出笔记本,插上网线接入某种很厉害的系统,双手不停敲击键盘(永远不屑于用鼠标),在黑底白字的命令行界面,啪啪啪敲完入侵代码,带着一种类似写完导弹驱动的自豪感,心满意足按下回车键,看着屏幕上的进度条一点一点前进。等到进度条走完,黑客完全控制了整个系统。
相信大家都看过类似的电影片段,很多人因为年幼的时候看过类似的片段,暗暗地发誓:长大了一定要做一个神通广大的黑客,入侵美国军方系统!
然而,当年热血的少年不仅没有成为黑客,还成为和不法黑客做斗争的安全人员。为了找回曾经的梦想,在周末闲暇的时候,看一部精彩的黑客电影,岂不美哉!
岂安下面给大家介绍10部非常精彩的黑客电影,大家根据自己黑客水平自行挑选。
1.《我是谁:没有绝对安全的系统》
本片主角本杰明是一个这样的人:三次元现实世界中,他是一个十足的屌丝Loser,难以找到存在感,没有时尚感、没有朋友,也没有女朋友。但是二十五岁的他却是一个的电脑极客,拥有对数字技术不可思议的天赋。而影片中另一位主人公马克思是一个渴望“黑客世界”的潜在革命者,他注意到了本杰明在 网络方面的惊人才华,马克思、本杰明和神童斯蒂芬以及保罗私人组建了黑客组织CLAY,并且为了正义入侵国际安全系统。他们凭借高超黑客技术的所为引起了德国秘密警察组织、欧洲刑警组织的重视,并且一个邪恶的黑客将他们视作威胁,想要将他们除去。本杰明因此感觉到自己正在面临生死攸关的考验,并且他们的目标似乎不值得他付出如此大的代价……
岂安(bigsec.com)点评:副标题大概说出来所有安全专家的心声: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系统,只有不值得攻破的系统。
2.《剑鱼行动》
间谍加布利尔在多年特工生涯中,获知政府多年非法收敛了一笔公款。而加布利尔若想实现自己心中的梦想,钱是最关键的因素。正因如此,机智狡猾的加布利尔决定向这笔赃款下手。
要想计划能顺利进行,加布利尔需要一名顶尖的电脑黑客。斯坦利正是地球上最顶级的黑客之一,多年前他就把FBI引以为豪的安全系统搞得天翻地覆,亦因此的引来牢狱之灾,妻子带着女儿远走他乡。出狱后一直被禁止使用电脑和其他电子产品。
加布利尔派他的女搭档金吉尔游说斯坦利出山,承诺成功后帮斯坦利取回女儿的抚养权并安排其远走高飞享受新生活。经不住诱惑,斯坦利再度出山。然而,事情并没有像预想中顺利……
岂安点评:没事还是别入侵FBI系统比较好。
3.《龙纹身女孩》
本片根据瑞典小说家斯蒂格·拉尔松的原著改编。
《千禧年》杂志的财经记者米克尔·布隆克维斯特正被一桩报导引起的诽谤诉讼案搞得焦头烂额之际,却意外接到了瑞典顶尖家族企业范耶尔工业集团的创始人亨利·范耶尔的邀请。表面上米克尔要为对方写传记,实则是帮迪奇调查一桩40年前发生在家族里的悬而未决的杀人案。米克尔认真梳理堆积如山的资料,与家族成员交流攀谈。却在关键时刻,被一个边缘女孩莉丝贝丝·沙兰德入侵电脑盗取了资料。他找到同要具有非凡调查能力的莉丝,邀请她一同调查,却发现面前是一个深不见底的欲望黑洞……
岂安点评:女主是个戴鼻环的杀马特少女,也是个技术强大的黑客。
4.《战争游戏》
大卫•莱特曼(马修•布罗德里克饰)是一位天才少年,他将业余时间全都投在了电脑游戏上。一天,他通过搜索,搜到了一台网络电脑,简单破解后,他开始玩一个叫做“全球热核战争”的游戏,一个模拟世界大战的游戏。
但大卫并不知道,隐藏在“全球热核战争”之后的,竟是美国军方的战争操作计划响应系统(WOPR)。这个机密系统控制着美国军方的武器,而大卫启动的“全球热核战争”游戏竟然导致系统自动准备发射核弹!
第三次世界大战一触即发,各国军队严阵以待,而大卫不得不行动起来,他要用自己的黑客技术阻止电脑发射核弹,阻止这一切。
岂安点评:黑客阻止核弹发射,黑客拯救世界,想一想我的热血都要燃烧起来!
5.《虎胆龙威4》
某年7月4日,周末,正在休假的约翰•麦卡伦接到一个新任务:逮捕黑客马特•法莱尔,然后送到FBI那里接受审讯。
其实,事情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简单:极端恐怖分子经过周密策划之后,准备利用黑客技术,在美国独立日当天让全美国的计算机系统集体瘫痪,从而达到他们控制全球的阴谋。而且,幕后黑手托马斯•加布里埃尔为了阻止麦卡伦插手这件事情,为他准备了一大堆机关障碍,其中包括绑架他的女儿露西。
岂安点评:极端恐怖分子好厉害,能让全美国的计算机系统集体瘫痪。
6.《网络杀机》
单身妈妈珍妮弗·马什是供职于FBI网络犯罪科的探员,她日常的工作就是对网络进行监视,查找任何一个盗取信用卡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犯罪分子。在一次围剿信用卡盗贼的行动中,珍妮弗偶然进入一个名为KillwithMe的网站,网站通过视频直播一只小猫受虐死去的全过程。珍妮弗直觉该网站背后必有黑幕,她试图追踪IP和服务器,最终一无所获,似乎她所面对的对手具有颇为复杂的背景。
不久,该网站更新内容。画面中一个男子被捆绑起来,网站宣称浏览者越多,那名男子死得越快。珍妮弗等人眼睁睁看着男人死去,她决定不惜一切代价救出幕后黑手,却让自己也卷入这个死亡漩涡之中……
岂安点评:封面海报上的鼠标小手,真是要憋死强迫症。
7.《骇客追缉令》
凯文密尼克可称为有史以来最厉害的电脑骇客,他侵入家电信公司,入侵联邦调查局的电脑,在网路世界中成为最难以捉摸的骇客之王,然而他却希望能遇上一个真正的挑战,当他开始入侵著名物理学家兼电脑天才下村勤的电脑系统后,他的愿望终于实现,并且可能超出他所能应付的……
岂安点评:黑客版金庸武侠小说的感觉。
8.《操作系统革命》
《操作系统革命》是一部2001年由J·T·S·摩尔导演的纪录片电影,该电影追述了GNU、Linux、自由软件运动以及开放源代码运动长达二十余年的历史。该片的主演有理查德·斯托曼、林纳斯·托瓦兹、布鲁斯·斐伦斯、拉里·奥古斯丁与埃里克·雷蒙等。
岂安点评:好吧,这是一部纪录片,对Linux和开源感兴趣的朋友还是可以看看的。
9.《危机解密 》
本尼迪克特·康伯巴奇饰演“维基解密”创始人朱利安·保罗·阿桑奇。维基解密是一个大型文档泄露及分析网站,曾经在2010年公开了多达9.2万份的驻阿美军秘密文件而引起轩然大波。康伯巴奇将要饰演的朱利安·保罗·阿桑奇是网站的董事与发言人,曾主修过物理、数学,做过程序员和黑客。阿桑奇本人和网站一样都备受争议,他曾经因为解密工作获得过多项荣誉,也曾收到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逮捕令。2010年阿桑奇因涉嫌在瑞典强奸及性侵犯2名女性被通缉,2010年12月7日他向伦敦警方自首,随即被押送到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出席引渡聆讯,保释申请被驳回。2012年8月16日,阿桑奇获厄瓜多尔政治庇护。
岂安点评:这是根据“维基解密”创始人朱利安·保罗·阿桑奇改编的电影!
10.《黑客帝国》
不久的将来,网络黑客尼奥对这个看似正常的现实世界产生了怀疑。他结识了黑客崔妮蒂,并见到了黑客组织的首领墨菲斯。墨菲斯告诉他,现实世界其实是由一个名叫“母体”的计算机人工智能系统控制,人们就像他们饲养的动物,没有自由和思想,而尼奥就是能够拯救人类的救世主。
可是,救赎之路从来都不会一帆风顺,到底哪里才是真实的世界?如何才能打败那些超人一样的特勤?尼奥是不是人类的希望?这是黑客的帝国,程序和代码欢迎大家的到来。.
岂安点评:这无疑是最知名的“黑客”电影了!
这个是教唆罪,满意请加分
教唆罪目录
概述
成立四大要件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注意一般原则
从重原则
从轻减轻原则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1、特点
2、责任
3、罪名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5、共犯形式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司法解释》
概述
成立四大要件 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注意 一般原则
从重原则
从轻减轻原则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 1、特点
2、责任
3、罪名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5、共犯形式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司法解释》
展开 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刑二九Ⅰ)。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从犯矣。
成立四大要件
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例如:(1)某甲与某乙闲谈,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之行为,固由于某甲之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自难令负教唆罪责;(2)母亲误解孩子(已满14岁)的情况下,孩子解释时,由于母亲不听解释,而造成孩子犯罪,法院也不能视为在“母亲的教唆下犯罪”,因为误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释而不听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强暴或胁迫之方法出之,因为以强暴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独立性也。
注意
但是教唆犯并不必然是主犯,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般原则
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从重原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轻减轻原则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
1、特点
唆使他人犯罪,本人无实行行为;
2、责任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犯罪的,通常解释为间接正犯。
3、罪名
按照教唆内容定罪:盗窃、抢劫等。 (注: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暴乱、煽动颠覆政府、教唆吸毒、引诱卖淫、指使他人作伪证、监管人指使犯人虐待犯人等
5、共犯形式
1、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 。 2、承继的共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中承继的共犯。中途加入的。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特种集团:恐怖组织、黑社会;与普通集团的区别: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二者之间确有许多相似之处,甚至两者常处于胶合状态。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混淆,给定案和罪名的确定以至于量刑都带来很大的麻烦,直接影响到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因此分清它们的界限与区别,对于理论和实践都是十分必要的。 教唆罪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二者相同和区别之处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即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但是,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者有较大差别。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而在教唆罪中,如果其教唆的是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则可以成为教唆罪的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同是传授犯法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传授的是犯罪方法,并且希望被传授人学会和掌握其传授的这种犯罪方法。如果行为人采取放任的态度,即处于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不去关心传授对象是否在学、是否学会则不能构成该罪。至于是希望还是放任被传授人是否将该犯罪方法用于实施和完成犯罪,则不是本罪的故意内容。教唆罪则不同,教唆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故意,遇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会引起被教唆对象产生犯罪决心和故意,并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确定的,无论传授的是何种犯罪方法,其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社会管理秩序。当然,传授犯罪方法罪也可能侵犯其他间接客体,但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不应作为传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对待。而教唆犯侵犯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它随教唆内容的不同而变化。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相同的是二者在传授和教唆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书面。但具体就有较大差别。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实质是将犯罪经验与技巧传与他人,使被传授人学会犯罪方法以便完成犯罪行为,口头、书面和“身教”都可以,只要是能够将犯罪方法传与他人,采用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既可以秘密传授也可以公开传授;可以是向一个人也可以向多个人传授;而教唆犯罪的实质是把犯罪意念传与他人,使他人产生犯意,引起犯罪的决心。因此,前者注重行为,后者注重造意。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教唆犯则基本属于结果犯,既遂的标准不同,被教唆人未接受教唆、未实施教唆犯教唆之罪的,以及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处于未完成状态的,均属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只有被教唆人实施并且完成了所教唆的犯罪的,才属教唆犯罪既遂。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来说无论向他人传授一种犯罪还是多种犯罪,都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单独一罪,有单独的法定刑;而教唆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更没有单独的法定刑,其罪名与法定刑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罪名与法定刑,具体刑罚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裁量,如是否共同犯罪中组织者、被教唆人犯罪的形态等。因此,教唆犯罪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教唆的是多种不同的犯罪,则构成数罪。司法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并不能分得十分清楚,常常是教唆中有传授,传授中有教唆。对此,笔者建议按处理吸收犯或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 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 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 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4)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5)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6)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7)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8)“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9)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猎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10)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11)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黑社会”已露端倪!(12)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如,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鄂骨折,一名怀孕女教师险些流产。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13)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笔者曾办理的一起郑××故意杀人被害人代理案(案发于1999年8月15日),仅仅是两人因打台球发生口角,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笔者还承办过一起李××抢劫案,李××是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仅仅是因跟随一个同学找另外一学校的学生出气,主犯在打人过程掏走了30多元钱,结果李××因构成抢劫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们所曾办过一起强奸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15岁,但在对付舞厅小姐实施强奸时,显得非常“老练”。另据报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14)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主要特点:
——老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2001年共起诉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1件1人,2002年2件2人,2003年3件3人,2004年3件3人,而仅2005年上半年就2件2人。
——从犯罪性质看,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案件居多。就2001年以来统计的老年人犯罪的案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1件 1人,故意伤害1件1人,故意杀人1件1人,贪污1件1人,仅强奸8件8人。
——从犯罪对象和作案手段上看,犯罪对象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的人,作案手段简单。如奸淫幼女类暴力型犯罪,往往不需要使用暴力,而是利用幼女年幼无知,采取欺骗、引诱、小恩小惠等手段,是幼女自愿为其实施犯罪创造条件。
——从老年人犯罪主体上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最高为初中毕业,多为文盲、小学文化程度,约占95%;犯罪主体的职业多为农民,约占95%;多为孤寡老人,约占80%。
网络犯罪多种多样,刑事处罚也不尽相同。如果网络诈骗,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判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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