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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对人造成了心里伤害犯法不(遭受黑客攻击可能会造成哪些损失)

hacker3年前 (2022-05-28)黑客技术53
本文导读目录:

黑客入侵别人的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失,他会面临刑事责任吗?

是的。黑客入侵电脑,可能会盗取个人信息、重要文件、图纸或核心机密资料,给个人、公司甚至于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黑客是不是做犯法的事的?

黑客并非是为入侵别人的电脑而生和存在的。入侵是违背道德和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违法的,在入侵中造成了他人的损失被证实是必须负相应的责任的。实际上真正的黑客是以研究系统及其漏洞、软件以及软件漏洞和软件安装后可能形成的漏洞并提出补救措施的人。作为黑客,也是有黑客行业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则和道德规范的,不遵守这些也会让其他黑客所不齿的,甚至。。。如果没有正确的是非观,真正的高手是不会教你的。要学习黑客技术,先学编程吧,最好是从汇编学起,从工具学时没有可能成为电脑高手的。

介绍黑客给别人干一些可能犯法的事,介绍人算犯法?

这个是教唆罪,满意请加分

教唆罪目录

概述

成立四大要件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注意一般原则

从重原则

从轻减轻原则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1、特点

2、责任

3、罪名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5、共犯形式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司法解释》

概述

成立四大要件 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注意 一般原则

从重原则

从轻减轻原则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 1、特点

2、责任

3、罪名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5、共犯形式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司法解释》

展开 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刑二九Ⅰ)。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从犯矣。

成立四大要件

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例如:(1)某甲与某乙闲谈,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之行为,固由于某甲之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自难令负教唆罪责;(2)母亲误解孩子(已满14岁)的情况下,孩子解释时,由于母亲不听解释,而造成孩子犯罪,法院也不能视为在“母亲的教唆下犯罪”,因为误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释而不听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强暴或胁迫之方法出之,因为以强暴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独立性也。

注意

但是教唆犯并不必然是主犯,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般原则

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从重原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轻减轻原则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

1、特点

唆使他人犯罪,本人无实行行为;

2、责任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犯罪的,通常解释为间接正犯。

3、罪名

按照教唆内容定罪:盗窃、抢劫等。 (注: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暴乱、煽动颠覆政府、教唆吸毒、引诱卖淫、指使他人作伪证、监管人指使犯人虐待犯人等

5、共犯形式

1、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 。 2、承继的共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中承继的共犯。中途加入的。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特种集团:恐怖组织、黑社会;与普通集团的区别: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二者之间确有许多相似之处,甚至两者常处于胶合状态。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混淆,给定案和罪名的确定以至于量刑都带来很大的麻烦,直接影响到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因此分清它们的界限与区别,对于理论和实践都是十分必要的。 教唆罪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二者相同和区别之处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即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但是,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者有较大差别。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而在教唆罪中,如果其教唆的是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则可以成为教唆罪的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同是传授犯法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传授的是犯罪方法,并且希望被传授人学会和掌握其传授的这种犯罪方法。如果行为人采取放任的态度,即处于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不去关心传授对象是否在学、是否学会则不能构成该罪。至于是希望还是放任被传授人是否将该犯罪方法用于实施和完成犯罪,则不是本罪的故意内容。教唆罪则不同,教唆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故意,遇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会引起被教唆对象产生犯罪决心和故意,并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确定的,无论传授的是何种犯罪方法,其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社会管理秩序。当然,传授犯罪方法罪也可能侵犯其他间接客体,但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不应作为传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对待。而教唆犯侵犯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它随教唆内容的不同而变化。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相同的是二者在传授和教唆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书面。但具体就有较大差别。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实质是将犯罪经验与技巧传与他人,使被传授人学会犯罪方法以便完成犯罪行为,口头、书面和“身教”都可以,只要是能够将犯罪方法传与他人,采用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既可以秘密传授也可以公开传授;可以是向一个人也可以向多个人传授;而教唆犯罪的实质是把犯罪意念传与他人,使他人产生犯意,引起犯罪的决心。因此,前者注重行为,后者注重造意。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教唆犯则基本属于结果犯,既遂的标准不同,被教唆人未接受教唆、未实施教唆犯教唆之罪的,以及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处于未完成状态的,均属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只有被教唆人实施并且完成了所教唆的犯罪的,才属教唆犯罪既遂。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来说无论向他人传授一种犯罪还是多种犯罪,都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单独一罪,有单独的法定刑;而教唆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更没有单独的法定刑,其罪名与法定刑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罪名与法定刑,具体刑罚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裁量,如是否共同犯罪中组织者、被教唆人犯罪的形态等。因此,教唆犯罪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教唆的是多种不同的犯罪,则构成数罪。司法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并不能分得十分清楚,常常是教唆中有传授,传授中有教唆。对此,笔者建议按处理吸收犯或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 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 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 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有关黑客行为的一些问题,200分奖励!

)应明确隐私权保护的主客体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隐私权保护的客体是否应该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呢?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保护的延伸,是一种典型的人身权,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自然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法人的“隐私”也就属于商业秘密,受其他法律的保护;同时如果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隐私”,则可能侵害到公众的知情权,使他们以此为借口规避法律,比如以保护隐私权为由,拒绝公开财务会计报表;拒绝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以此为借口进行内幕交易等等。因此,隐私权保护的主体应只限于自然人。对于隐私权的客体,美国学者威廉姆•L_普罗瑟曾归纳为“(1)对于他人私秘空间、个人安宁或私人事务的侵扰;(2)公开揭露致使他人困窘的私人事实;(3)公开揭露致使他人遭受公众误解;(4)为了自己利益而使用他人姓名或特征。”[2] 我国著名学者杨立新教授总结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而笔者更偏向于隐私权的客体应是私人生活信息和私人生活安宁。所谓私人生活信息,一般理解为包括所有个人的情报资料,诸如家庭成员、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财产状况,以及个人的身高、体重、女性的三围、健康状况、宗教信仰、住址、家庭电话号码等等,由于私人生活信息的范围及其广泛。在立法时宜采用列举法,但不限于列举法,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及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公民的私人生活信息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以列举法加排除法的方式来规定。

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与公共利益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扰、破坏。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关系等。即个人对其自身事务公开披露的决定权利,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来向他人传递个人思想与感情。侵犯隐私权的违法性在于行为伤害了个人自我唯一感、阻碍了个人独立、侵犯了个人尊严、贬抑了个人荣誉。以上所述都与所谓的“人格”伤害息息相关。因此不同于诽谤,隐私不依赖于他人的看法是否有可能改变,而是居于由此导致个人对自身的感觉如何,隐私是一个关于自尊的问题。[4]

(二)关于侵犯隐私权的构成条件

隐私权作为一种自然人的人身权,应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何谓侵权行为,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法学理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四个方面:首先要有损害事实,即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其次是违法行为,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再次是因果关系,即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最后是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在前述的案例中,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理由之一,就是没有损害事实,法院认为“隐私权是归属于名誉权一类的,我国法律及相关解释对侵害名誉权都有明确规定,即必须有一定的方式,必须造成一定的影响的行为才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有一定影响的损害后果存在的相关证据。”在对人身权的侵权个案中,特别是像名誉权、隐私权等的侵害,更多的时候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心理伤害,表现为焦虑、恐惧、自我评价的降低、人际交往障碍以及对生活希望的丧失等精神状况。而这样的状况不达到一定的程度,如精神失常、忧郁症或自杀等,当事人是很难举证的。

当然正如中国台湾学者谢哲胜所言:“团体生活必须常常与他人接触,完备精神上的平静是不可能的,短暂和轻微的创痛是与他人相处的代价,法律是无法救济的,只有在此创痛的程度严重到无法期待一般理性的人忍受时,法律才会介入,使被害人可以请求赔偿金。”在即将出台的人身权保护立法中,应给出一个界定的标准。这样也便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有一个“度”上的把握。

(三)对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限制

在前述案例中,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另一个理由是隐私权让位于公共利益。法院认为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也不得超越权利应有的界限和范围。来电显示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通信,推动信息社会的发展,该业务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社会的进步有明显的意义。按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的原则,原告的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行使个人权利的一般性限制,即《民法通则》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在隐私权的适用中,更多的时候表现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知情权,又称了解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既包括公法方面的事务,如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等;也包括民事方面的情况,如对公众人物象电影明星、体育明星的个人生活的好奇与关注等,以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物和事件的了解。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在处理的时候应遵循公共利益和公法优先的原则。民法上的公共利益包括:其一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是最主要的公共利益;其二是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利益,如生命利益,例如婚检是我国婚姻登记的一道程序,如果医院在婚检时发现一方患有艾滋病或是其它传染性疾病,医院此时就面临着一个隐私权和知情权的选择,一方面是患者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是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的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此情况下,隐私权应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因为这不仅是个人的生活,同时也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健康和人口的生存质量。因此在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中,也应规定其保护的范围和限度。

现在规定的 未经他人同意私自泄露个人消息 电话 ID等等 都算犯法了。

这几天 人大在立法你不知道吗? 小伙子多看看中国法制报道啊。

只要你入侵他人电脑 看了点点信息 只要没经同意就算犯了隐私法了

要是有人无意中给人造成心理障碍算违法吗?

无意当中给别人造成了心理障碍,这并不违法,但是违背道德我们应该多去包容别人,给别人积极的正能量的鼓励,不要去伤害别人

黑客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黑客行为触犯了刑法,黑客应该都不陌生,黑客实际上就是专门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这些黑客对计算机的各种操作都非常的熟悉。普通民众,公司,甚至于国家,在日常的生活及发展过程当中都已经离不开计算机。严厉惩治黑客攻击的这种行为,是世界各国都高度关注的问题。

法律分析

黑客是否犯法,要依据黑客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而定,如果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攻击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下列3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二是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危害结果。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黑客是计算机专业中的一群特殊的群体,很多“黑客”通过病毒入侵、攻击电脑系统和摧毁信息等手段,专门从事网络诈骗、窃取政府、企业和个人信息,甚至进行恐怖主义等破坏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黑客?做黑客犯不犯法?黑客做哪些坏事?

什么是黑客?

黑客一词,源于英文Hacker,原指热心于计算机技术,水平高超的电脑专家,尤其是程序设计人员。

但到了今天,黑客一词已被用于泛指那些专门利用电脑搞破坏或恶作剧的家伙。对这些人的正确英文叫法是Cracker,有人翻译成“骇客”。

黑客和骇客根本的区别是:黑客们建设,而骇客们破坏。

黑客守则:

第一条:不恶意破坏任何的系统,这样作只会给你带来麻烦。恶意破坏它人的软体将导致法律刑责,如果你只是使用电脑, 那仅为非法使用! 注意:千万不要破坏别人的软体或资料!

第二条:不修改任何的系统档,如果你是为了要进入系统而修改它,请在答到目的后将它改回原状。

第三条:不要轻易的将你要 Hack 的站点告诉你不信任的朋友。

第四条:不要在bbs上谈论你Hack 的任何事情。

第五条:在Post文章的时候不要使用真名。

第六条. 正在入侵的时候, 不要随意离开你的电脑

第七条. 不要侵入或破坏政府机关的主机。

第八条. 不在电话中谈论你 Hack 的任何事情。

第九条. 将你的笔记放在安全的地方。

真正的黑客应该具备什么素质

我想能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一定对黑客这个词不陌生。但能真正彻底的理解这个词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这里我要说些不同的看法,并不是要说明什么,只是想要告诉大家,事情有好多方面,从不同的角度看一件事可能会有好多不同的答案。比如,时下在国内网络界很火的红客,蓝客。就我个人认为这是对黑客和黑客精神的不尊敬,也代表着他们对“黑客”一词并不是很了解。

“黑客”算是一个外来词, 是hacker的中文翻译。其实它也没有什么特殊的意思,原意是指一些热衷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人。这些人为计算机和网络世界而发狂,对任何有趣的问题都会去研究,他们的精神是一般人所不能领悟的。无可非议,这样的“hacker”是一个褒意词。但英雄谁都愿意做,慢慢的有些人打着黑客的旗帜,做了许多并不光彩的事。黑客们叫他们骇客(creaker),并以他们为耻,不愿和他们做朋友。其实,黑客和骇客并没有一个十分明显的界限。他们都入侵网络,破解密码。但从他们的出发点上看,却有着本质的不同:黑客是为了网络安全而入侵,为了提高自己的技术而入侵。free是黑客们的理想, 他们梦想的网络世界是没有利益冲突,没有金钱交易,完全共享的自由世界。而骇客们呢,为了达到自己的私欲,进入别人的系统大肆破坏。为了几个零花钱而破解软件。黑客们拼命的研究,是为了完善网络,是网络更加安全。 骇客们也在钻研,他们是为了成为网络世界的统治者,成为网络世界的神。这是多么可怕的想法,现代社会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如果没有黑客保护我们的网络,我们的网络就会被那些别有用心的骇客所利用,成为一个暗无天日的世界。

以上是黑客和骇客的区别。现在谈谈中国特有的红客和蓝客。也许是中国人自古就不太喜欢“黑”这个字,一想到黑字就想到了一些乌七八糟的东西。也许中国第一个黑客就不是什么好人,也没做什么好事,给大家的第一影响就不是很好。以至于现在有好多网络高手不想和黑客扯上一点关系,却以红客和蓝客自居。为什么?黑客这个称号不配你,还是你配不上这个称号。这不是跆拳道,白带,黄带,蓝带,一级级的来,最后到黑带。我认为,在网络世界里只有黑客和骇客的斗争,一正一邪。其他什么都没用。真心想为网络做点什么吗?好的,来做黑客,全身心的投入,一生不懈的努力。总是会有收获的,即使没有做成黑客,努力过了,也会心安理得。而不是用红客,蓝客自欺欺人。

我不是针对某些组织,我只是想说出自己的看法。我总是觉得,连网络界的朋友心都不齐,闹着要分家。大众诋毁黑客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敢于做黑客,即使被别人误解。他们不理解 ,好,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用实际行动来告诉别人真正的黑客是什么样的。用小软件破解个QQ号,丢个炸弹,不算什么黑客。当大家真正知道了什么才是黑客,那些自以为是的人便成了大家的笑柄,网络上便不再会有这些偷鸡摸狗的事,大家都专心研究技术。这样的网络世界才会发展,这样的网络世界才是我们向往的最理想的家园。

我个人认为的做黑客要具备的几个基本要素:

首先,想要做一名黑客,首先要学会尊重网络。有些人在网上到处留假信息,注册的姓名,年龄都是假的。一方面,这样做是为了安全。但这样却侮辱了网络。你可以把它比作你的爱人,你对你的爱人说的话没一句是真的,这能代表你是真的爱她吗?现在几乎所有的正规网站都会对用户的资料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担心网络会泄密,有些多余,再说你又不是克林顿,布什,都平常的网民怕什么,正所谓“我是流氓我怕谁”。(以上不包括必须留假姓名的情况)

其次,要想成为一名黑客不懂得网络及相应的计算机知识是不可想象的。每一个黑客都有着超乎常人的钻研精神,而且非常善于学习。时代在进步,科技也在不断的完善,只有学习我们才不会落后,只有不断的学习我们才能领先于别人。想在网络中闹出些名堂来,有些知识是不得不学的。网络基础,顾名思义他是网络世界中最原始的规则,如果连游戏规则都不懂,怎么玩转它。TCP/IP,这是现在的网络上最流行的一种网络协议,网络上大部分的工作都是*这种网络协议来完成。还有很多,这里就不多说了。

你学过编程吗?学的怎么样,有什么成绩了?编程对于一名计算机或网络工作者来说,就像左右手一样重要。不会的话赶快学吧!我建议要学多几种编程语言,已备不同情况时使用。这里我推荐几种:汇编语言,我个人觉得这是一种最有用的编程语言。虽然有点复杂,但它是汇编语言,比高级语言更*近计算机硬件。在某些问题上要优于高级语言。在高级语言中我比较喜欢Delphi,大家不是都说吗“真正的程序员用VC,聪明的程序员哟Delhpi,用VB的不是程序员。”Delphi的结构简单,功能强大,是我喜欢它的原因。如果你要立志成为一名优秀的程序员,而学习VC的话。我会替你高兴的,但你在信誓旦旦的同时也要做好受尽煎熬的准备,VC有是并不想你想象的那么可爱。网络时代许多网络编程语言成了大家的新宠,在这其中我还是推荐一种比较基础的HTML语言。一来是因为它比较基础,二来它已经得到了大家的公认,掌握的人也挺多,不懂可以问,这对你学习是很有帮助的。

现在,也许我们的个人电脑安装的都是微软的产品。但在真正的网络服务器,网络操作系统多种多样,这是因为大家对网络的安全性要求不尽相同。Windows 2000,Unix,Liunx, SUN OS这些都是现在网络上比较流行的网络操作系统。从我的观点来说,这些是我们都要掌握。至少要有个大概了解,再对一两种有深入的研究。了解它的历史,工作原理,特性以及它的漏洞。这样,我们才不会在遇到他们时手忙脚乱。

其实做黑客对人自身也有要求。聪明好学先放在一旁不说,光是入侵是不管的试密码和破解是长时间的等待就是常人难以忍受的。而且,黑客和骇客的区别不大,往往就在一念之间。经过几年的努力,就因为一念之差做了骇客。大家肯定都不愿做,但有时就是控制不住自己了。所以,我们要练习着使自己有耐性,还要淡漠名利,一心只想着FREE。

另外,英语不太好的朋友赶快把英语学好。我想,中国的黑客技术发展很慢的一大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英语水平不高。不像欧洲和美国的黑客那样可以进行技术交流,而且许多的技术文章,漏斗报告都是先有英文版,在翻成中文的。也许文章是由一些蹩脚的,非计算机专业的人来翻译。这就造成了技术的滞后和失真。也许有人会说,太忙了,没时间学。我说,不如我们三个月不谈计算机,不谈网络,一门心思学习英语。先利其器,磨刀不误砍柴功。等到学好了英语,再来看英文的技术文章,你会觉得眼前一片豁亮,学起来更加得心应手。

上面说的是做黑客的一些要求,这类文章网上到处都是。下面我想说的是,我们的黑客组织并不完善,这在某些方面也拖慢了我们前进的步伐。

黑客组织是一个很严密的机构,在其中分工明确,细致入微。像很著名的黑客组织DAY0,这个组织是一个偏重于软件破解的黑客组织。他们就分好多部门:采购部,买正版软件(大部分是试用版)以供给破解部门。破解部,核心部门,进行软件密码的破解。测试部,对软件进行检测,发现BUG马上通知破解部修正。发行部,负责软件的上传,以供其他网友下载。信息部,收集信息,接受网友们的信息反馈。这些部门的成员也许分布在地球的不同角落,但他们分工明确,接到任务马上执行。

在我看来黑客大概可以有以下几种分工:

编程:我们现在用的黑客软件都是这类人编写的,还有那些可恶的病毒。他们大都是程序员出身,对网络并不熟悉。但他们都有扎实的计算机功底和过硬的编程技术,是很棒的计算机人才。他们会利用自身的优势编写许多有用的软件出来,使我们的网络世界更加丰富,也可以使我们的入侵变得更加简单。

破解:这是很早以前就形成的一个分支。这些人主要进行的工作是破解试用版软件的密码,从而使这个软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免费软件。这些人其实也掌握了编程的技术,而他们对破解密码,反编译更加有经验。黑客精神中最精华的部分就体现在这些人的工作中,把任何软件都变成自由软件,共享出来给大家免费下载。

入侵:好多人把黑客理解为入侵的人,殊不知入侵只是黑客团体中一种分工。黑客们的入侵是为了更加的了解网络,他们不断的入侵,发现漏洞,解决它。虽然,他们的行为没有经过服务器主人的允许,但他们的行为是为了网络的安全着想。入侵使网络上介绍最多的一个黑客分支,大家对他也比较了解了,我也不再多说什么。但你要注意,进入别人的主机,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删掉不该删的东西。这样做着会让真正的黑客看不起,没准也会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维护:有攻就有防,有一类人就是专门研究网络维护方面的专家。他们对黑客的攻击手段很了解,修补漏洞是他们的家常便饭。可以说他们比入侵者更强,更了解我们的网络。因为,入侵者可以用一种方法进攻不同的站点和主机。有一个成功了,他的入侵就算成功。而维护人员要防许多黑客的进攻,有一次失败,就是失败。这好像足球场上的前锋和守门员的区别。前锋,攻城拔寨,谁都想当。而守门员默默地站在本方的门前,保护着自己的球门,但通常守门员是一支球队中身体素质最好的。

在这四类工作中还可以再进行不同的分工,但要根据自身情况而定,这里也不细讲了。

还有一种人,他们在黑客团体中并不显眼,但他们却为黑客技术的发展起了不小的作用。他们在写文章,把他们知道的东西都写成文章,无私的传授给别人。在他们的帮助下,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黑客这个神圣的团体中。而他们还在默默的写着,用他们的文章描绘真正的黑客和黑客精神。

我希望大家看了我的文章会对黑客以及黑客精神有了另一种理解,我的目的也就在于此。黑客不是神,也不是什么高高在上的职业,有的黑客甚至不能用他的黑客技术填饱自己的肚子。黑客只是一种爱好,只是一种兴趣,很多人为了这个爱好,兴趣付出了自己最宝贵的东西。而我们要学着尊重网络,尊重黑客精神,我们的前辈有生命谱写的黑客文化是不容我们玷污的。

最后,我附上在网上已经流传了很久的一段黑客守则。看过的人,请再看几遍,也许你会感到有以前你没看到的东西在里面。没看过的人,仔细看,能被就背下来吧,它在我眼里更像是护身符。不懂英文的人,就当是学英语了。

1 Never damage any system. This will only get you into trouble.不恶意破坏任何系统, 这样做只会给你带来麻烦。恶意破坏它人的软件或系统将导致法律刑责, 如果你只是使用电脑,那仅为非法使用!!注意:千万不要破坏别人的软件或资料!!

2 Never alter any of the systems files, except for those needed to insure that you are not detected, and those to insure that you have access into that computer in the future. 绝不修改任何系统文件,除非你认为有绝对把握的文件,或者要改那些文件是为了使你自己在以后更容易的再次进入这个系统而必须更改的。

3 Do not share any information about your hacking projects with anyone but those you''d trust.不要将你已破解的任何信息与人分享,除非此人绝对可以信赖。

4 When posting on BBS''s (Bulletin Board Systems) be as vague as possible when describing your current hacking projects. BBS''s CAN be monitered by law enforcement.当你发送相关信息到BBS(电子公告板)时,对于你当前所做的黑事尽可能说的含糊一些,以避免BBS受到警告。

5 Never use anyone''s real name or real phone number when posting on a BBS.在BBS上Post文章的时候不要使用真名和真实的电话号码。

6 Never leave your handle on any systems that you hack in to.如果你黑了某个系统,绝对不要留下任何的蛛丝马迹。(绝对不要留下大名或者是绰号之类的,这时由于成功的兴奋所导致的个人过度表现欲望会害死你的。)

7 Do not hack government computers.不要侵入或破坏政府机关的主机。

8 Never speak about hacking projects over your home telephone line.不在家庭电话中谈论你Hack的任何事情。

9 Be paranoid. Keep all of your hacking materials in a safe place.将你的黑客资料放在安全的地方。

10 To become a real hacker, you have to hack. You can''t just sit around reading text files and hanging out on BBS''s. This is not what hacking is all about.想真正成为黑客,你必须真枪实弹去做黑客应该做的事情。你不能仅仅*坐在家里读些黑客之类的文章或者从BBS中扒点东西,就能成为黑客,这不是"黑客"

真正的黑客 什么是黑客?只会使用工具来入侵的就叫黑客?网名:Coolfire !联系方法:cool.fire@msa.hinet.net 一个台湾籍黑客。出名之做遍是那8篇黑客入门文章,给众多菜鸟带来了福音。而当时还是中国黑客成长的初期。此人被人们定为中国第一代黑客。 网名:小榕 !个人站点:http://www.netxeyes.org 提起这个名字,人们就会想到流光。这个当年让菜鸟入侵无数主机的武器遍出自小榕之手。小榕是高级程序员,所以精通的是软件开发和程序制作。流光,乱刀,溺雪及SQL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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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邪痴魂
3年前 (2022-05-29)

现为焦虑、恐惧、自我评价的降低、人际交往障碍以及对生活希望的丧失等精神状况。而这样的状况不达到一定的程度,如精神失常、忧郁症或自杀等,当事人是很难举证的。 当然正如中国台湾学者谢哲胜所言:“团体生活必须常常与他人接触,完备精神上的平静是不可能的,短暂和轻微的创痛是与他人相处的代价

笙沉青朷
3年前 (2022-05-29)

饭。可以说他们比入侵者更强,更了解我们的网络。因为,入侵者可以用一种方法进攻不同的站点和主机。有一个成功了,他的入侵就算成功。而维护人员要防许多黑客的进攻,有一次失败,就是失败。这好像足球场上的前锋和守门员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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